《烟台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院字2016年26号

作者: 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烟台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院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职工创造高水平、高效益的科研成果,进一步提高我院学术水平、科研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成果转化,根据我院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成果奖励包括以下内容:

1.学术著作奖

2.学术论文奖

3.科研项目奖

4.应用技术成果奖

5.获奖科研成果奖励。

二 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三条  学术著作奖励

(一)学术著作要求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著作是指我院教师在科学领域前沿通过科学研究,系统地、创造性地进行论述并形成理论和方法,且代表该学科目前科研水平的专著。学术著作内容的60%应由作者自己撰写,有三篇或三篇以上核心期刊相关内容发表,并由有资质的学术专著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

(二)奖励标准

⒈由A类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千字奖励100元。

⒉由B类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千字奖励50元。

(三)出版社类型界定   

A类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科技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 

B类出版社:除甲类出版社之外的国内其他正式出版社。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一)学术论文要求

1. 在国内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登记、注册刊物为准,必须有ISSN号和CN号)或者在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字数在3000字(含3000字)以上。

2. 学术论文应当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教育科学等领域,具有较强学术性和研究性的专业科研文章,不包括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类书籍的前言、序、跋、后记等,在格式上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论文基本要素。

(二)奖励标准

⒈凡在《Nature》或《Science》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SCI一区、SSCI一区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3.SCI二区、SSCI二区期刊、《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科学(A-G辑)》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4.SCISSCI三区、四区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5.SCISSCI未进入分区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检索的期刊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6.CSCD核心刊源、CSSCI核心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2000元×影响因子。

7.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1000元×影响因子。

8.被国际重要检索机构(EICPCI-SCPCI-SSH等)收录或检索的会议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9.在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600元×影响因子,在专科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300元×影响因子。

10.在其他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但应在论文发表之日起6个月内到科研处登记。

第五条  科研项目奖

(一)科研项目要求

科研项目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确定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并按原定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项。

(二)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各单列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10000元,结题奖励40000元。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科研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山东省政府研究决策招标项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软科学项目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项目。立项奖励2000元,结题奖励8000元。

3.山东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的带资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子项目。立项奖励1000元,结题奖励4000元。

4.其它市厅级项目、山东省教科院项目、烟台市社科规划项目、带资项目5-10万(含5万)元的子项目及相应项目。结题奖励2000元。

第六条  应用技术成果奖励

1.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烟台职业学院),每项奖励5000元;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得到受理并缴费的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予奖励,但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科研处登记。

⒉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研究报告等实用科学成果或软科学成果,经本人申请、专家评定,科研处确认后给予一定奖励。

⒊应用科技成果按计划完成、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经本人申请、专家鉴定、科研处确认后给予一定奖励。

⒋经过一次性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不含联合出资办厂)等形式为学院创收的,按山东省《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和《烟台职业学院鼓励教师进行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办理。

第七条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一)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要求:获奖科研成果是指政府部门、科研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通过我院科研处组织申报的各级各类奖项。奖励级别按奖项批准设立机关级别为准(不含各类研究会、学会及各类征文奖),对获奖科研成果,我院将按级别进行奖励。主要包括:

1.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指各级政府授权机构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是指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发的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二)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单位:元/

奖项范围

等级

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一等奖

30

60000

3000

二等奖

15

40000

1000

三等奖

 

20000

500

(三)获奖项目上级发放奖金的,我院还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自然科学类,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金额的150%的比例予以匹配奖励;社会科学类,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金额的100%的比例予以匹配奖励。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自然科学类,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金额的100%的比例予以匹配奖励;社会科学类,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奖金额的80%的比例予以匹配奖励。

3.获得市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自然科学类,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金额的80%的比例予以匹配奖励;社会科学类,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金额的50%的比例予以匹配奖励。

4.以上匹配奖励每项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以上各类成果奖励的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第一单位和通讯联系人所属单位均须为“烟台职业学院”,且成果必须与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工作岗位一致,否则不计入本奖励范围。

第九条 

1. 发表在增刊、一号多刊、专集、特辑上的论文不予奖

励。

2. 译著、论文集、再版著作、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

书等不计入本奖励范围。

3. 若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获奖的最高奖励

档次发奖。

4. 核心期刊的界定:以科研成果发表年的《中文核心期

刊要目总览》(北图最新版)为准。

第十条  自科研成果发表(出版)之日起,申报者即可带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文章全文、奖励证书等)到科研处登记。科研处定期请相关学科专家对所申报的成果进行级别认定,然后按有关程序进行科研成果奖励。领奖有效期为自科研成果发表(出版)之日起6个月以内。超过6个月,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获得者的成绩记入本人的科研成果数据库,并作为考核、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申报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全部奖金,并将按照学术不端行为对责任人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烟职院字2013[3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实施。

 

 

                                                   

 烟台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6年6月27印发 



来源:科研处

Copyright@烟台职业学院 科研处 2013版权所有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2018号 邮政编码:264670 电话:0535-6927081 6927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