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鼓励教师进行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鼓励教职工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活动,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一切技术研发合同项目。包括委托研究、联合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承包技术工程等,以及我院产生的技术成果,自我转化生产、经营的项目(学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一切技术研发工作,均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有关单位协助。

第三条 从事技术研发活动,要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政策,维护学院的利益和声誉,与合作方在互惠互利、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全院的对外技术活动。其主要职责:

1、研究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法令、政策及其在我院的具体实施办法;

2、研究对外技术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并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参与制订有关技术研发服务方面的规定,与系、部研究制定技术研发工作计划;

4、积极向大中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争取横向委托开发应用课题;

5、组织协调跨系、部项目的实施计划;

6、负责监督、检查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过程;

7、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总结、归档。

 

第三章 技术权益及责任

 

第五条 凡从事本职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承担本院研究课题完成的成果和在职期间个人取得的直接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成果);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和学院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均为职务技术成果。上述范围之外的,属非职务技术成果。技术成果的属性应由科研处审核、确认。

第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烟台职业学院。学院有权就职务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七条 科研成果完成人的权利是:(1)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获得荣誉证书和奖励;(2)以此作为考核条件之一申报有关技术职务;(3)与工作效益挂钩取得劳务报酬和效益提成;(4)享受国家和学院提供的有关鼓励、优惠政策。与合作方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合同执行。

第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该项技术的个人,其个人有权就该项技术订立技术合同,收益归个人所有。非职务技术成果在申报过程中得到学院奖励、补助的,进行转让时须经学院同意。

第九条 退休、退职、调动工作离开学院一年内,继续进行在学院所从事的科研和技术研发项目,其成果仍属学院职务技术成果,没有科研处的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和使用。

第十条 对为技术成果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和推广人员),学院给予嘉奖并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一条 技术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是:负责寻求合作伙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同时将研发项目内容送科研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经费的使用;及时向系主管技术研发的领导和学院科研处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将可转让技术成果及时报科研处,并提供项目的内容介绍、中试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保证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可靠性;负责分配项目所获收益。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受法律约束的文本。为确保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学院和教职工在技术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科研处、各系分管研发的负责人及项目组都必须认真对待技术合同的签订。合同条款必须如实填写,如弄虚作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三条 凡我院各单位对外与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并纳入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技术活动中需由学院投资或承担其它经济风险的项目,须经科研处讨论,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订事宜

1、学院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负责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否则,学院不予承认,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经与对方磋商形成的正式合同由学院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烟台职业学院公用章;

3、签订技术合同必须由项目组、系部领导和科研处共同商定,重大项目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核、进行法律咨询,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的履行

(1)技术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是负责完成该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组织力量,按质按量如期履行;

(2)科研处对技术合同有跟踪检查、督促的职能,负责协商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认为合同的某些条款需要更改或终止合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合同双方单位负责人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4)除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技术合同若发生风险赔偿,按合同约定执行;

(5)各项目组每年年终都必须向学院科研处报送技术合同履行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的完成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合同完成。

1)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并由协作方签发验收证明(包括采用该技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情况);

2)合同项目通过技术鉴定;

3)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需签订终止协议。

2、合同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供下列材料,由科研处整理归档。

1)本条第一款中任何一种文件;

2)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

1、技术合同原件一般为四份,合同双方各持两份,我方文本由科研处和课题组各存一份;

2、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合同需交纳合同额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印花税从管理费中支付;

3、每年年终由科研处负责将有关技术合同原件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案。并负责将当年的技术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

4、技术合同的技术资料由项目负责人报所在单位归档。

第十九条 院内各部门间签订技术合作合同,由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订,加盖部门公章,将一份原件送科研处认定、登记、存档。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我院对外技术活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纳入学院的财务管理计划,学院财务处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学院的有关制度、规定,核定技术项目价款,严格报销手续,采用科学的方法严格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中的业务交流费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及所在系将从对外技术活动经费中,根据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利用费、管理费等。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1、横向应用开发项目经费的分配:(1)学院提取5%;(2)其余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组支配 (骨干校建设期间经费全部由课题组支配)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的分配:(1)学院提取5%;(2)其余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组支配(骨干校建设期间经费全部由课题组支配)

3、科技成果转让项目收益的分配:(1)学院提取20%;(2)所在系提取10%;(3)其余70%由项目组支配;(4)以固定资产形式体现的科技成果转让经费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总值经权威部门核准后的10%奖励给项目组。

4、科技成果自我转化生产、经营所获收益(纯利润)的分配:(1)学院提取20%;(2)所在系提取40%用于扩大再生产或作为科研基金;(3)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5、属于技术研发的纵向课题的管理,按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提成部分,作为学院技术研发与成果转让基金。所在单位提取的部分用于本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种费用(包括个人酬金)的提取,一律根据项目经费实际到位数按比例提取。不得提前、超比例或重复提取。凡涉及学院声誉和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应在合同履行完之后,视具体情况而定提取额。

第二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负责交纳。

第二十六条 技术活动中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所有权归学院,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科研处、项目组以外的院内外人员联系介绍项目,可提取实到经费的5%奖励做出贡献者。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开发项目前景较好者,经专家论证后,学院可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进行扶持,并帮助其上报立项。

第二十九条 对较大横向开发项目,学院和所在单位将给予其充足的研究时间,允许使用学院(所有单位)现有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资源,并可为其派助手协助完成开发任务。

第三十条 在教师职务考核、职称评定等业绩认定时,横向项目实到经费达10万元—15万元(含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含1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者,学院分别视为市级、省部级、国家级项目计分;10万元以下的,按0.3/万元计分,并按15课时/万元给项目组计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实到经费的计分方法同横向项目实到经费的计分方法相同。

第三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成果不予承认、必要的行政处分等处罚。

1、在对外技术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规定,利用学院的信誉私自将职务技术成果与协作方交易,收支不纳入学院统一管理者;

2、除合同约定的条款外,私自接受或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3、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权益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本办法与法律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按法律和上级文件执行。我院以往各种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来源: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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