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为了保护我院的知识产权,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知识产权是指我院科研人员在执行我院的科研计划或利用我院名义或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也包括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我院的教职工在离开我院两年内完成的与在我院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科研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植物新品种、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

在职人员对上述知识产权,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烟台职业学院)享有;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科研处备案。科研处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研究人员对所研究课题技术秘密负有保护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凡由我院经费资助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明确标注“烟台职业学院”字样,并按《烟台职业学院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四、职务专利项目的申请,由科研处统一申报;在职科研人员申请非职务专利,须由科研处出具有关证明,确认该专利产权属发明者个人。

与外单位订立的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实施许可合同等,须经学院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分管院长)签署合同,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签署任何合同。

五、离休、退休、辞职、调离、停薪留职的科研人员及在离校之前,须将在从事的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继任者或学院。确需个人完成的,必须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

六、奖惩办法

凡我院在职职工取得的成果,按《烟台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烟台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烟台职业学院科研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鼓励我院教职工申请专利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属职务专利项目,未经学院同意而申请了非职务专利,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学院有权依法收回产权。

论著发表,未通过学院审查,而出现的泄密等一切责任,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学院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研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科研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经学院研究批准,私自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其他经营者,视情节相应给予批评、警告及停发工资等行政处分。

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是学院每一位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的义务,科研人员和教职工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来源: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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