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科研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一、总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我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设立烟台职业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条  学院科研基金包括科研活动基金、科研资助基金和学术交流基金等项。

二、科研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⒈学院财政的年度拨款。每年40万。

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⒊其他收入。

三、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科研基金用于资助我院在职教师从事科学研究。资助范围包括:

⒈申请上级年度科研计划未获批准的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部分项目;

⒉有创造性,能够提高本学科科研和教学水平的项目;

⒊结合山东省和烟台市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及对当前社会实践中提出的重大问题研究的项目;

⒋有利于科研、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研究项目;

 

⒌开拓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广泛的应用前景,效益明显的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研究项目。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⒈学风端正,工作勤恳,能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⒉研究方向明确,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术思想比较活跃,有创新精神,并已取得一定成果,有培养前途;

⒊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⒋愿意接受我院科研处对项目的管理和检查。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⒈全面掌握本研究方向的前沿情况,研究内容有创新,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⒉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案合理可行,有望在短期内(1~3年)取得研究成果;

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场所等基本工作条件和投入研究的时间有保证;

⒋经费预算科学合理,能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成果。

第七条  科研基金优先资助下列项目

⒈获硕士、博士学位、回国留学人员申请的项目;

⒉省、院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请的项目;

⒊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在本学科内选题的项目;

⒋跨学科、跨专业的协作项目;

⒌为争取省及国家级课题做准备的预研项目;

⒍年龄在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的项目。

四、项目的审批

第八条  科研基金申请者要认真填写“烟台职业学院科研基金申请书”,由所在系(部、中心)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科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以及工作的许可性等提出意见后,送科研处汇总,由科研处统一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每年的六月初进行。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和当年资助重点及基金数额审批资助项目,并正式下达年度计划。

五、经费及使用

第十条  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理科每项5000~20000元,文科每项2000~5000元。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实行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专款专用,经费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者按申请书中所做的经费预算开支自行支配,以票据形式经系(部、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利用学院、所在系(部、中心)现有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物质条件。资助课题的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实验材料、数据分析、差旅费、打印费、必要的上网费、邮电费、必需的国内调研费、发表课题论文版面费及出版研究成果、专著补贴费、劳务费、加班费以及协作费等费用。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工具书、成套资料或大宗实验仪器,若需购买,需经学院批准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在一个月内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所余经费的60%留给项目承担者,作为自选课题研究经费使用,40%转入院科研基金。

六、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终止项目者,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以后不得再申请本基金。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人员因病、出国、进修或其他非人为因素不能坚持研究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学院选择合适人员接替。

第十七条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承担者每年要填写《科研计划项目进度情况表》,详细汇报计划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研究计划,于12月底送科研处。

第十八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系(部、中心)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最终成果一并送科研处。科研处会同专家进行评议和鉴定,并将科研成果与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经鉴定,成果水平高且需继续深入研究的,承担者如再申请基金,将优先考虑,也可由科研处优先推荐列入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

第十九条  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归我院所有。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时要注明“烟台职业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研究项目获得的奖励以及成果中试、推广产生的经济效益,由院、系(部、中心)、个人按334的比例分配。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来源: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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