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功能,优化科研资源配置,调动教职工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使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按期优质完成,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院教职工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处作为学院科研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立项,项目实施的协调、检查、督促,项目的结题与评议,科研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二、科研项目的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部门确定生效的有研究计划、有明确要求、有资助经费的科研课题,也包括少量立项不资助项目。项目的确认和建档,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立项通知或有关单位与我院签订的科研合同为依据。有资助经费的项目,课题经费必须统一打入我院相应的帐户。
第五条 科研项目按其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纵向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或与其协作进行的横向科研项目、学院科研基金等院级项目以及其他列入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
三、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系(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他有关要求和信息。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科研处发布的信息,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原有的科研基础确定选题,进行申报。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⒈纵向课题:指国家、省、市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各系(部)在接到科研处的通知后即可以系(部)为单位组织教师进行申报。先由提出申请的课题负责人填写《项目申请书》,送交所在系(部),各系(部)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报科研处。科研处进行分类汇总后,交院学术委员会逐项审核,提出申报意见,并经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不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请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⒉横向课题:指由系(部)直接对外联系并取得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产学研项目、企事业委托的项目和各类科技服务项目等。系(部)应及时将有关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材料报科研处,以便纳入学院的科研计划,统一管理。未列入科研计划的横向研究课题,在成果鉴定(评审)、报奖、专利申请、立档等方面不予受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⒈研究方向明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
⒊学风端正,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⒋工作勤奋,能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条 科研选题的原则
⒈围绕党和国家的科技发展政策及社会发展方向,注重科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⒉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合理;
⒊能预测开发应用的可行性,研究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⒋贴近社会实际,符合学院专业发展方向;
⒌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表的填写
⒈填写内容应做到论证合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能真实反映项目申请人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⒉经费申请必须符合实际,其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烟台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⒊科研最终成果必须表述清楚,包括科研成果达到的预期以及应用前景等。
⒋研究时限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有明确的时间分段、完成的内容等详细计划。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项目,协作单位必须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
⒈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作为法律关系中受资助的一方,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对科研项目进展必须全面考虑和掌握,能够进行有效的调控。
⒉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资助或委托单位、主管部门以及科研处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备检查、督导。
四、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凡列入学院研究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生变动的,有关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上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并移交研究工作中涉及的一切物品、经费和帐目清单。
五、科研项目的检查
第十五条 对各级各类在研项目,科研处将定期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接受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⒈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
⒉项目研究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⒊经费开支情况;
⒋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
⒌下一步研究计划。
第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科研处可以建议予以更换或取消,冻结或追回课题经费,并报主管部门。被更换或取消的原课题组成员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科研课题。
六、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鉴定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科研处申报,科研处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内,项目组成员不得再申请其他科研项目。
项目到期后,如不能按期验收、结题,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有义务主动与科研处联系,咨询办理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的有关程序。对已完成研究任务却未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科研处将督促并指导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凡按期完成计划任务或合同的科研项目,均需及时填报结题报告,并附该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所取得的所有成果。
对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大学术价值、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院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在申请后续研究课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对于研究失败或因特殊情况中断研究的项目,应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所附材料必须齐全。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整理有关的技术资料、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决算报告以及成果鉴定材料等,做好项目下达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等一般项目,以上报书面总结报告方式为主;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研究项目以成果鉴定或验收方式为主;横向项目结题按项目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结题等手续的一切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科技档案将作为资料长期保存,资料的整理、立卷要符合耐久、规范、完整、可靠等要求,课题结束后,交科研处归档保存。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上条款如有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凡个人为学院争取的科研项目,且经费统一打入我院相应帐户者,学院一次性给予项目经费2~5%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来源: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