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横向课题管理,鼓励和支持我院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科研成果转化,保障学院、系(部)及课题组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课题是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院研究,经费由委托方提供的科研课题。

第三条科研处是我院横向课题的管理机构,负责课题的申报、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横向课题采取院内公开申报方式。

第五条 横向课题的申报要求:

(一)课题主持人必须是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课题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的研究,所在部门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

(三)课题主持人需填写《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方签章)和《烟台职业学院横向课题申请书》

第六条 申报时间:科研处一般每年4月份下发本年度课题申报通知,课题主持人根据通知精神按时申报。研究经费数目较大的(20万及以上)横向课题可随时申报。

   第三章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本院教师和科技人员作为课题主持人,以烟台职业学院为受托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第八条 横向课题应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前,课题主持人须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充分论证课题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

第九条课题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履行《烟台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所需费用由该课题经费列支;经费不足的,由课题组成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履行中的横向课题合同确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造成不能履约或部分违约,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首先经科研处批准,科研处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课题主持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交科研处一份备案。因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的法律责任全部由课题组承担,所需费用首先由该课题经费列支;课题经费不足的,由课题组成员个人承担。

 

第四章   课题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 科研处将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校内外专家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专家依据评审立项基本要求对课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对立项的课题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的结果不再复议。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立项基本要求:

(一)选题应为与我院开设的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类、技术攻关类、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开发类等范畴的横向研究课题。所申报的课题应与主持人的所学专业或从事专业相一致。

(二)课题能解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机构所面临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课题在相关领域或实践中应具有创新性,不得低水平重复研究。

(四)委托方具有合法资质,能提供营业执照。合同书内容填写合法、完整、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五)课题研究经费理工类不低于3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

(六)课题经费预算合理,符合《烟台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烟职院字[2015]41号)要求。

(七)课题研究结果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研究经费数目较大的(20万及以上)横向课题可按委托方和学院共同签订的合同书中的研究期限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责任制。课题主持人须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科研处将对每一年度立项的横向课题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课题主持人及成员是否按合同计划开展研究,研究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计划的要求;课题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等,并协调解决课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凡以烟台职业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课题,研究经费必须由委托单位转入学院账号。财务处为已到款的横向课题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财务处是横向课题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课题主持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研处协助财务处管理横向课题经费,同时接受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必须按照课题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按照《烟台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烟职院字[2015]4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横向课题研究中确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所购置的设备产权属学院,并在学院电教中心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课题主持人对该设备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横向课题经费报销需出具正规财务发票,注明经费开销原因,经手人和课题主持人签字(章),部门确认,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按规范程序予以报销。其中,研究经费在3万元(含)以下的,在结题后一次性报销。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横向课题按合同计划进度完成研究工作后,由课题主持人及时将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交课题原委托单位结题验收结题报告内容重合率不得超过30%,并且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验收结题。

(一)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并由委托方签发验收证明和结论(包括采用该技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情况);

(二)合同课题通过技术鉴定,且委托方同意结题。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课题组主持人应向科研处提交《烟台职业学院横向课题结题报告》和《烟台职业学院横向课题结项书》,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课题成果均应标注“烟台职业学院横向课题”和课题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研究计划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科研处审批;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烟台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烟职院字[2015]41号)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验收仍然未通过的,取消该课题。

因课题未完成或被取消造成委托方的损失,由课题主持人承担,学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课题主持人,2年之内不能申报新课题。

第二十八条 横向课题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其所有权、转让权归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所有。合同有特别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关于改革烟台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烟财教【201618号)的规定,横向课题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中属于烟台职业学院的份额,除去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对在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课题成果转化收益的70%、不超过95%,成果奖励收入在依法纳税后直接发放到个人,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条 横向课题是体现教师和科技人员个人科研与技术服务能力的重要方面,其课题完成情况依据《烟台职业学院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烟职院字[2011]98号)第三十条规定,在教师和科技人员个人业务考核、职称评审等业绩认定时,予以相应的课题计分和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本办法与法律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按法律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未经学院同意签订合同的横向课题,学院对该课题不予承认,不予计算科研成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来源: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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